2013-10-30 12:33:02 星期三
  • 全屋定制
    浴室家具柜体、卫生间隔断
    防水高防潮 可饰面
  • 健康板材


  • 板材展示
    浴室家具柜体、卫生间隔断
    防水高防潮 可饰面
  • 板材展示
    浴室家具柜体、卫生间隔断
    防水高防潮 可饰面
  • 门板
    浴室家具柜体、卫生间隔断
    防水高防潮 可饰面
主页 > 协会概况 > 协会章程

协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6-12-22 11:27:03 发布作者:admin 点击数:


山东省木材与木制品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山东省木材与木制品协会(以下简称本团体),中文简称为:山木协,英文译名为:Shandong Timber&Wood Products Association,缩写为:STW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山东省内从事木材和木制品生产、流通及相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会员、行业合法权益,树立行业良好信誉,增强行业交流,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民政厅。本团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山东省济南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收集、调查木材和木制品行业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研究探讨木材与木制品企业改革和发展方向,提出木材与木制品行业改革和发展建议;

(二)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政府推行和贯彻木材和木制品的有关政策、法规、加强协调、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为企业和政府做好双向服务;

(三)组织企业制订、修订本行业各类行规、行约,以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企业行为,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四)组织行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组织行业达标活动,推进行业质量管理工作,规范木材与木制品流通秩序;

(五)推动相关企业横向联合,加强会员企业的合作,促进木材和木制品市场的完善和行业群体优势的发挥;

(六)开展与行业相关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组织木材和木制品行业信息交流和技术推广,按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内部的有关信息刊物与业务资料;

(七)组织会员企业的技术、管理人材的培训,举办相关的经验交流、学术研讨会、提高行业人员新素质,促进人才流动;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依据行业和市场发展需要,组织木材和木制品交易展览会,组织开展行业新技术、新管理方式的推广应用,促进技术交流、经贸洽谈和技术合作;

(九)发展与国外木材和木制品行业组织的友好往来和联系,开展国际交流,组织协调行业参与国外反倾销、反补贴与贸易保护措施调查的应诉和行业损失调查工作;

(十)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    

 

  本团体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依法从事木材与木制品流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团体;对于热衷于发展全省木材与木制品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本协会专业委员会中的成员。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申请表,由秘书处审查;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布发会员证书。

十一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团体的工作有建议和批评及监督权;

(三)优先享受本团体提供的各种信息咨询和资料等服务;

(四)参加本团体举办的有关活动;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 入会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遵守行规、行约,承办本团体委托的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二)支持本团体的各项工作,向本团体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的资料和信息;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过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行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 会员大会是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事宜;

)讨论和决定本团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本团体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会费标准等重大事项,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 会员大会每届5年,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讨论通过本团体内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二十 理事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团体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二十一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谨慎、认真、勤勉、独立和正当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团体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团体的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二十二 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秘书处筹备,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团体秘书处提交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须由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生效。

第二十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常务理事会会议不得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任期与届期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三十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本团体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本团体秘书长实行聘任制,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拟订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三十二 团体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  担任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团体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团体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忠实、勤勉,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本团体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可以自行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前述决定应当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制作会议纪要,妥善保存原始资料。分支机构是本团体根据开展活动的需要,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本团体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在住所地以外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置的代表本团体开展活动、承办本团体交办事项的机构。本团体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团体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团体承担。

第三十 本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团体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得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容易与各类法人组织相混淆的名称命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山东”、“齐鲁”、“全省”等字样,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联络处”字样结束。

三十九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账户纳入本团体统一管理,不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不将上述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确保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依法办事,按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 本团体应当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负责人、住所、设立程序、开展活动等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不得弄虚作假。同时,应当将上述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四十 本团体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活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有关规定

四十 本团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四十 团体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团体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四十 本团体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省级公开发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四十 本团体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第四十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四十九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 本团体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 本团体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 本团体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团体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团体发生违法行为或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 本团体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团体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民政部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 本团体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团体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五十九 本团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 本团体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六十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 本团体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在省级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发布公告,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注销清算审计。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十一    

 

六十八 本章程经2022626日第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七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展会信息
相关政府
多部门出台进口展品免税政策 促进贸易活跃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山东省商务厅 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山东省中小企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林科院 中国林业科学院木材工业研究所
相关协会
中国木材与木制品流通协会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 中国木材保护工业协会 中国现代木结构建技术筑产业联盟 中国托盘协会 全国人造板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全国木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地址:济南市经六路245号
邮编:250002 电话:0531-87941925 13280016013 传真:0531-87941925
QQ:sdsmcymzpxh@163.com 备案信息:鲁ICP备16049018号-1
山东省木材与木制品协会官方网站 版权所有 © 2018-2028